2011年11月9日 星期三

這樣也能告 還要媒體嗎?

社會新聞上經常出現「員警也搖頭」這句話,記者用來形容某些離譜或白目的言行。想像一下:當事人於是控告記者誹謗,理由是文中沒指出當場有哪位員警搖頭,記者必須向法庭指名舉證。

可笑嗎?但眼前就有立委像這樣興訟。

網路媒體《新頭殼》9月2日報導,國民黨立委謝國樑為了旺中寬頻併購中嘉網路案,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主秘跟二名相關處長來跟業者協調。標題指立委「施壓NCC」,文中說「立委、業者和獨立機關共處一室,赤裸裸要求加快審查時程,已引起學界強烈的質疑」,但沒接著引述學者評論。

謝國樑因此狀告《新頭殼》及董事長蘇正平、執筆記者林朝億民事侵權跟刑事誹謗,求償500萬元,並一度聲請假扣押被告財產。謝宣稱,林應舉證當時有哪位學者質疑了,否則就是報導未經查證。

被告說協調會一事正是有意見的學者透露的,他們為了保護消息來源才未加引述。對此,非當事人的我們不曉得,但根本問題是:這種爭論整個莫名其妙。

「員警也搖頭」、「民眾大呼過癮」這類新聞句子也許空洞八股,但一般人還不至於懷疑記者捏造,因為我們都可想像,這是表達一種普遍(雖不必是多數)的觀感,記者跟活在同個社會裡的讀者,都知道這種觀感確實存在,不管他們自己是否同意。

確實,我最初讀到林朝億的報導,也有點詑異:怎麼沒引述一些學者評論?但我的認知是:這件併購案本來就很爭議,早已引來新聞與傳播學界批判聲浪,那麼,對於立委為財團「服務」,找獨立機關官員關切進度,會有學者質疑,再自然不過(就像有些事就是會讓員警搖頭或傻眼一樣自然),不難找到人問才對啊。

《新頭殼》果然追加報導,三位學者具名批評謝國樑召NCC官員見業者之舉不當,證明了「學界質疑」是件事實。但原告依然咬定後來的報導不算數,被告一定得供出最初的評論來源是誰。

除非謝國樑認為這些學者是事後串通,不然他的主張就等於說:就算是普遍共知的社會事實,你也要交代來源,才准寫!請注意,關於這場會談,謝的辦公室主任在一開始就受訪證實了,記者也平衡引述了各方當事人說法。謝對於報導中有關他行為的事實都沒異議,他向法庭爭論的,是別人對他行為的意見!

「施壓」一詞的爭論也是一樣。當事實部分寫清楚了,各方說法也呈現了,記者或編輯即使提出自己的解讀,犯法嗎?更何況這解讀符合一定的大眾認知。

此事不僅是本案當事人的利害問題,如果謝的主張成立,將是言論自由的大災難。

受夠了媒體亂象的大眾,或許對記者被控告已經冷感,甚至不免反射性地先譏評媒體一番。但我建請自認關心新聞品質的讀者,Google一下惹官司的這篇〈旺旺併中嘉案 藍委兩度施壓NCC〉。如果我們對關注公共事務、鍥而不捨監督權力的難得報導都不支持,又何能抱怨媒體上垃圾充斥?

抗拒批評的權勢者永遠能挑剔報導不夠完美,但別忘了,正是他們阻撓事涉公益的真相被揭露與討論,監督他們才如此困難(除非你認為官員會爽朗地告訴記者:「某某立委對我施壓,對,你就這樣寫,說我講的」)。歌功頌德跟置入行銷天花亂墜,但權勢者稍被刺一下,他們就突然搖身誓以法律來貫徹最嚴格的新聞學。這,不是符合正義跟平民利益的標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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